近年来,公众、媒体持续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以下简称24条)的法律适用问题。法律实践中配偶的一方和债权人联手坑配偶的另一方的情况时有出现。反映的现象主要集中在生产经营负债高利贷、非法集资、非法经营、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形成所谓债权以夫妻共同债务名义判由不知情配偶承担,甚至部分离婚案件当事人为虚构债务、包养情人恶意举债,让不知情配偶承担。关于24条引起的争论,《说法周刊》曾从宝安的一起案例切入进行探讨(详见2016年10月10日《宝安日报》A13版报道《24条之惑》)。
为回应对于24条的争议,2月28日,最高法出台补充规定,规定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并分别增加为24条的第二和第三款。
只要婚姻关系仍然以财产关系为基础,“假离婚,真逃债”“假举债,真坑配偶”的可能性就仍然存在,补充修正24条之后,如何加强举证、对质,让审判不失偏颇难度仍然存在。
补充条款是对24条的完善
最高法在补充规定中为24条新增两款: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二款正是针对“假举债,真坑配偶”的情况,但部分对24条存异议的评论称,增加这两款规定无异于板子高高抬起,轻轻放下:前款本来就不构成真实的债务,后款则为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即使不增加这两款规定,只要证据充足、对质充分,法院就不会判决不知情的配偶承担债务,因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仍不会得到改善,仍然把巨大的难题留给了实践中如何举证以及如何认定。
实际情况真的如此吗?曾代理过多起此类案件的广东深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覃俊翔赞同举证仍是难题,同时认为补充条款仍有非常积极的一面:“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这一补充规定,是对备受业内及民间诟病的24条的完善与纠偏,为受害者群体提供了起诉、申诉、上诉的渠道,对试图通过钻法律空子诈骗的不法分子也存在有力震慑。同时,对于实践极具指导意义的是,在案件审理中不能再仅凭一张借条认定债权债务关系,还要结合其他证据来认定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此外,还对虚假债务、违法犯罪的债务的处理作出了明确认定。
配套通知对相关审判程度进行了规范
在覃俊翔看来,最高法补充规定的一个重要意义是纠偏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弊端。“审判中个别受案法院在夫妻另一方未能提出反证的情形下,就简单地将虚假债务、非法债务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覃俊翔说,甚至还有在执行阶段不当引用第二十四条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并将夫妻另一方直接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情况,这显然与第二十四条作为司法审判标准、不适用于执行阶段的基本属性不一致。这不但可能侵害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而且还可能造成部分社会公众误解。
与最高法对24条的补充条款配套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体现的正是对相关审判程序的规范。《通知》强调法院要对债务的真实性、合法性从严审查,明确当事人本人、证人应当到庭并出具保证书,通过对其本人进行调查、询问,进一步核实债务是否真实。比如民诉法规定,证人出庭要做保证,未经审判,不得要求未举债配偶一方承担责任。《通知》还要求采取多种手段形成合力,制裁虚假诉讼、虚构债务行为;对非法债务坚决不予保护;确保承担夫妻共同债务一方的基本生存权益。同时,对夫妻一方对外借款真实性持异议的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对相关银行账户进行调查取证。因此,《通知》强调保障债务人及其配偶或原配偶、未成年子女的生存权益,指明交易安全保护不得损害涉及债务相关人员的生存权益,这是具有针对性和指导意义的。
律师:24条仍需继续细化
法条变迁反映的是时代的变迁。我国1980年颁布的《婚姻法》曾规定“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变化,家庭财产模式也随之发生深刻变化。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删除了这条规定。2001年婚姻法关于离婚时财产处分的规定构建了现代中国的婚姻财产制度,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再加上从另一个角度所区分的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共同的债权以及共同的债务,共同构成了夫妻财产制度。而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出台时,司法实践中出现较多情况是“假离婚,真逃债”,即夫妻以不知情为由规避债权人,通过离婚恶意转移财产给另一方,借以逃避债务。这反映出的问题就是有的夫妻双方联手欺骗债权人,当时一度比较严重,尤其是经济发达地区。因此,24条主要是对“假离婚,真逃债”的现象进行遏制。最新的第24条补充条款,主要是针对近年出现的配偶一方和债权人联手坑配偶另一方的“假举债,真坑配偶”情况,形成所谓债权以夫妻共同债务名义判由不知情配偶承担。
“新出的24条补充规定和《通知》让我们看到了良性的开端。因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本来就有除外情形,只是具体案件审理中有些法院简单化处理,没有对相关细节和债权债务关系性质进行深入研判,以致酿出举债配偶另一方深受其害的悲剧。”覃俊翔说,可以看到,在法律实务中,要举证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难度非常大。被负债的人,去证明根本没参与、不清楚、不知道的情况,是无法证明的。在举证责任上,应该是谁举债,谁来证明所借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而不是个人债务,不应该让没有参与举债的人来举证。但从目前来看,“24条”还需要继续细化完善,仅仅两个增补规定,很难解决目前的困境,应该提出一些实际的解决办法,比如,对于大额债务,是不是可以“共债共签”?再比如,对于一方的欠债,是否可以以夫妻共同财产为限还债,不伤及个人财产?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可否发布指导性案例,就家事审判领域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统一裁判尺度?这些问题,都有待讨论。
24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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