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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宝律师参加全国律协公司法专业委员会2017年年会
2017-09-12  来源:广东深宝律师事务所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已于2017年8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为学习研究《公司法》及司法解释(四)在实际应用中的相关问题,提升律师在公司法领域的业务能力,全国律协公司法专业委员会与安徽省律协公司法律专业委员会、合肥市律师协会于2017年9月9日至10日在安徽省合肥市共同举办“《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与股东权益保护法律实务论坛”,同时召开全国律协公司法专业委员会2017年年会。全国律协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深宝律师事务所主任黄振辉和深圳律协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深宝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覃俊翔参加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首日的业务培训会主题包括“公司诉讼思维与几个主要问题“、“律师业务中的财务基础”、“公司法相关的新领域实战”以及”万科案的几个细节法律问题“;第二天的法律实务论坛中,来自全国各地的公司法律师围绕《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中有关公司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优先购买权、股东代表诉讼等问题展开了深入的研究和讨论。

       我所黄振辉、覃俊翔、马小鹭、陈丽芬律师提交的论文《论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对股东知情权保护制度之完善》、《浅议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公司股东抽逃出资的责任认定》入选本次“《“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与股东权益保护法律实务论坛”论文集》。

       通过两天的思维碰撞、头脑风暴,使参会的律师加深了对《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认识和理解,公司法律实务水平得到了进一步提升,为更好地服务客户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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